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刘丛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刘丛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刘丛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刘丛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7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福安市公安局《关于提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对省人大代表刘丛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请示》,刘丛生涉嫌骗取贷款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福安市公安局依法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刘丛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