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高泾书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高泾书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高泾书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高泾书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7年10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滁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高泾书的辞职请求,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