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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审计条例》的决定(表决稿)

    1. 【颁布时间】2017-9-22
    2. 【标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审计条例》的决定(表决稿)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bjrd.gov.cn/zdgz/zyfb/jyjd/201709/t20170922_176409.html

    7. 【法规全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审计条例》的决定(表决稿)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审计条例》的决定(表决稿)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审计条例》的决定(表决稿)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审计条例》的决定(表决稿)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单位可以与承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配合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和区”;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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