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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7-11-1
    2. 【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711/t20171103_1670800.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3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为进一步做好取消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后续监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有关要求,今后我部不再开展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

      二、我部正在研究完善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制度,结合《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工作,通过告知性备案制度及时掌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流向,并更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档案和数据库。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监督检查,切实做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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