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咸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的决定
咸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咸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的决定
陕西省咸阳市人大常委会
咸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咸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的决定
咸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咸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的决定
(2017年10月31日咸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咸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咸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草案)〉的议案》和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和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
会议认为,《咸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草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央新型城镇化、城市工作会议要求为指导,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紧紧把握“五新”战略任务,思路清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符合科学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当前实际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总体发展目标、城乡发展总体定位、城市边界划定、市域城镇发展与布局、城市性质与规模,具有较好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咸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市人民政府要针对本次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按有关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会议强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执行中确需局部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