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07名。
二、各市、自治州、驻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选名额相同。
三、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相适应,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归侨、侨眷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四、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提高。
五、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六、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7年12月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