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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9-9-15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361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1989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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