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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1. 【颁布时间】2017-9-1
    2. 【标题】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3. 【发文号】令2017年第15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gz.gov.cn/gzgov/s8263/201709/0de14f36a8db473bb76ba143cf5aa309.shtml

    7. 【法规全文】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已经2017年7月17日市政府第15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9月1日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设立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明珠湾管理局),促进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明珠湾管理局是依据本规定设立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在履职区域内履行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明珠湾管理局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建设粤港澳合作核心区和国际高端产业综合服务中心,打造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明珠湾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协助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履职区域内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明珠湾管理局的工作。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事项,需要在明珠湾管理局履职区域实施的,由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明珠湾管理局履职区域为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以下简称明珠湾起步区),其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履职区域需要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规划和土地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划要求,会同国土规划部门编制相应的城乡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出让条件和年度土地出让方案,具体组织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

    第八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建设管理职责:

    (一)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立项审批和备案、工程初步设计和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拟订开发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组织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

    (三)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投资计划管理职责:

    (一)负责按程序统筹编制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第十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招商引资职责:

    (一)负责拟订产业导入和项目落户的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经济合作和产业导入工作,推进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国际航运、商贸会展等高端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一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负责统筹协调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探索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运营管理模式。

    明珠湾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运营、项目投资等业务。明珠湾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得收益用于明珠湾开发建设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利用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明珠湾管理局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纳入统一的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明珠湾管理局负责履职区域内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的协调服务,统筹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开展业务。

    明珠湾管理局负责协助、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镇街在履职区域内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职责清单,报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职责清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

    明珠湾管理局确需履行本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当由管委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治理模式



    第十六条 设立明珠湾管理局决策委员会,行使明珠湾管理局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决策委员会总人数应当为单数,不超过9人。

    决策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管委会领导担任。决策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可以由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明珠湾管理局局长,以及品德操守良好且在相关行业或者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外部委员担任。具体组成人员由南沙区人民政府确定。

    决策委员会可以设立发展规划、财务管理、人事薪酬、监察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为决策提供专业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决策委员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明珠湾管理局章程;

    (二)制定明珠湾管理局履职区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明珠湾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计划;

    (四)提名明珠湾管理局局长人选;

    (五)审核明珠湾管理局财务预算草案、决算报告草案;

    (六)审核授薪人员员额、高级管理人员职数、薪酬总额、个人薪酬标准、年金标准、岗位设置方案,并报管委会批准;

    (七)决定明珠湾管理局人员招用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绩效考核方案;

    (八)制定、修改明珠湾管理局的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明珠湾管理局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并报管委会;

    (十)对管理层执行决策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监督;

    (十一)应当由决策委员会决定、审议、监督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决策委员会议事采取会议形式,集体作出决定。

    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提议的,可以召开决策委员会会议。

    决策委员会2/3以上委员出席的,决策委员会会议方可召开。决策委员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经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表决时,主席和其他委员的权利平等。

    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明珠湾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是明珠湾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

    明珠湾管理局设局长1人,由决策委员会提名,管委会任命。局长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明珠湾管理局副局长由局长提名,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聘。局长与副局长共同组成管理层。

    明珠湾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法律顾问,协助局长处理专业性工作。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法律顾问由明珠湾管理局聘任。

    第二十条 管理层负责执行决策委员会的决定,负责明珠湾管理局各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订、组织实施明珠湾管理局章程;

    (二)拟订、组织实施明珠湾管理局履职区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拟订、组织实施明珠湾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计划;

    (四)编制明珠湾管理局财务预算草案、决算报告草案,组织实施预算,管理明珠湾管理局财务、资产;

    (五)拟订授薪人员员额、高级管理人员职数、薪酬总额、个人薪酬标准、年金标准、岗位设置方案;

    (六)拟订明珠湾管理局人员招用计划,聘任和考核明珠湾管理局其他工作人员;

    (七)拟订明珠湾管理局薪酬分配方案、绩效考核方案;

    (八)拟订明珠湾管理局的重要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明珠湾管理局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十)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管理日常事务;

    (十一)组织实施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组织实施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明珠湾管理局设立咨询委员会,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企业家为委员。明珠湾管理局开发、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意见。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明珠湾管理局资金来源实行财政拨款和市场化收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明珠湾管理局享有独立的财政管理权,其年度财务预算经管委会审定后纳入广州南沙区财政年度预算,报南沙区人大审议批准后,由明珠湾管理局组织实施。

    明珠湾管理局在法定权限内,可以探索通过土地利用及公共服务产品市场化运营获得收入。

    第二十四条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向明珠湾管理局拨付资金,并对明珠湾管理局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财政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

    对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应当参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章 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



    第二十六条 明珠湾管理局实行市场化为主、多种用人方式并存的用人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明珠湾管理局交流任职,在明珠湾管理局领取个人薪酬的,不再保留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身份,具体交流任职方式和过渡衔接由管委会另行规定。

    明珠湾管理局享有用人自主权,在管委会批准的授薪人员员额、高级管理人员职数、岗位设置范围内,制定人员招用计划,面向国内外公开选聘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用人制度、薪酬分配制度、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依法与聘用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授薪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年金管理制度,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明珠湾管理局授薪人员员额、高级管理人员职数、薪酬总额、个人薪酬标准由管委会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明珠湾管理局当期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市场薪酬水平;

    (三)国内同性质功能区人员配备、薪酬分配情况;

    (四)其他对人员配备、薪酬分配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明珠湾管理局依据前款规定,按照履职绩效情况和市场薪酬水平确定工作人员具体薪酬。

    第三十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以工作目标和结果为导向,按照奖惩结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个人薪酬标准范围内,建立绩效考核、薪酬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六章 监督机制和问责免责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能负责对明珠湾管理局绩效、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分配、岗位设置、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等情况实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建立精干高效、自我约束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风险防控、审计和廉洁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 明珠湾管理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明珠湾管理局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明珠湾管理局进行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勤勉尽责,且未谋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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