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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1. 【颁布时间】2017-10-13
    2. 【标题】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rd.gz.cn/page.do?pa=2c9ec0233a0016bd013a00366ab30059&guid=633a932e571e4d7992bd671774b55ec7&og=402881cd27e001000127e13e5c4d08ed

    7. 【法规全文】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7月25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的决定
       (2017年7月25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25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7年7月25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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