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闫冀楠同志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闫冀楠同志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湖北省鄂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闫冀楠同志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闫冀楠同志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7年10月12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闫冀楠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闫冀楠同志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