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5月4日市人
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
起施行。
市 长 马 懿
201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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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湖水域保护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
发挥龙湖水域综合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龙湖水域保护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龙湖水域保护区,是指位于郑东新区管辖区域内
的龙湖、龙子湖、象湖、如意湖、莲湖及相连的河、渠等龙湖水域和
湖心岛、环湖等有关区域。
龙湖水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龙湖水域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
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
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交通(海事)、文化、体育、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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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郑东新区相关行政执法机
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组
织编制和实施龙湖水域保护规划。
编制龙湖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实施龙
湖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龙湖水域
保护区的公用码头、栈道、驳岸、闸坝、桥梁、环湖截污管网等公共
基础设施,设置和维护保护区标识、安全警示标牌、市容环境卫生
等公共服务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公共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龙湖水域保护区的园林绿
化、景观亮化和路面铺装等市政工程,改善和维护龙湖水域保护区
生态环境。
第八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设置
全民健身器材、游览导向标牌、无障碍设施、直饮水站(点)等配套
设施,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条 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受委托,按照规定负责龙湖
水域保护区的水工程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龙湖水域的调蓄灌溉和生态景观用水纳入本市水量
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会同郑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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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水质监测体
系,建立水质预警机制,定期监测龙湖水域水质,并将监测结果及
时向社会公布。
龙湖水域水质有异常变化的,郑东新区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及
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防洪
标准和技术要求,定期对龙湖水域进行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
第十三条 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及经营活
动,应当符合龙湖水域保护规划。建设工程应当设计污水排放设
施,其设施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四条 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及经营活
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时,应当书
面征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
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防护方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污染龙湖
水域。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龙湖水域的船舶种类、数量和活动时间、区域,由
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龙湖水域实际承载
能力和保护管理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进入龙湖水域的船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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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活动。
机动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鼓励使用电力、
燃气或者太阳能等动力源。
第十八条 龙湖水域的船舶应当配备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
污液专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应当回收到岸,实
行集中处理。
第十九条 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开展水上训练、竞赛、航模及
其他大型游乐体育活动或者影视拍摄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办
理审批手续。
因举办活动造成龙湖水域保护区环境污染或者设施损坏的,
举办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龙湖水域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水域、围湖养殖;
(二)擅自修建排水、阻水、取水设施;
(三)擅自向龙湖水域投放水生物种;
(四)电鱼、炸鱼、毒鱼或者网鱼、垂钓;
(五)在龙湖水域游泳、洗澡;
(六)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龙湖水域;
(七)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龙湖水域;
(八)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九)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十)随地吐痰、便溺、丢弃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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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影响水体质量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龙湖水域保护区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龙湖水域保护区及相邻区域可能发生环境污
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水务、环境保护、公安、交
通(海事)、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
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水务、环境保护、
公安、交通(海事)、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行政执法协调
联动机制,对龙湖水域保护管理中出现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事
项,实施综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当
建立龙湖水域保护管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
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龙湖水域保护区水体质量或者损
毁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在龙湖水域保护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市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
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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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执法机关委托郑东新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龙湖水域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占用龙湖水域、围湖
养殖或者擅自修建排水、阻水设施或者擅自向水域投放水生物种
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处以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公共秩
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龙湖水域网鱼、垂钓;
(二)在龙湖水域游泳、洗澡;
(三)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龙湖水域。
第二十九条 从事龙湖水域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
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
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管理制度造成水体污染的;
(二)未及时清淤疏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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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