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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1. 【颁布时间】2015-12-24
    2. 【标题】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3. 【发文号】令2015年第21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public.zhengzhou.gov.cn/09FAC/120818.jhtml

    7. 【法规全文】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2015年12月18日市
    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
    日起施行。
    市 长 马 懿
    2015年12月24日
    — 1 —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
    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
    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
    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
    县(市)、上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
    (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市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
    督、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
    等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及其有
    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
    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 2 —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
    爆竹。
    第六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
    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
    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
    理,贯彻落实本规定。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
    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
    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
    — 3 —
    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
    机制。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
    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
    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
    阻和举报。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市、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
    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
    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区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
    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
    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市、区安全生产
    — 4 —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
    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
    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
    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
    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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