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8年10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4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掌握人大工作必备的知识,熟悉人大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保持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围绕中心、突出主题、讲求实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做好人大工作;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和活动安排与常委会工作安排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出席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或在分组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离会时,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每半年通报一次。未请假而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常委会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委托秘书长约请其谈话。未经批准,每年缺席常委会会议两次及以上的,应按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虽经批准,每年缺席常委会会议三次及以上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拟好审议发言提纲。出席常委会会议期间,应集中精力开好会议,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审议发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行使权利;服从会议安排,不得从事有碍会议正常进行的活动。参加常委会会议时,应着正装,举止得体。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等活动。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带头发扬优良作风,坚持求真务实,讲真话干实事求实效;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努力维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并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