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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 【颁布时间】2017-8-29
    2. 【标题】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ytrd.gov.cn/zxgg/201709/t20170911_436819.htm

    7. 【法规全文】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西省鹰潭市人大常委会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8月29日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者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一个月左右,召开主任会议初步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建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和部门发出预通知。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在会前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并形成视察、调研报告。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根据会议预通知要求做好有关议案的文稿和报告的准备,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其他议案和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召开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并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进行讨论。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会议召开的时间、会期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分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四)受邀请的市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置公民旁听席。公民旁听会议按照《鹰潭市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分组会议设第一召集人、召集人各一人,第一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轮流担任,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委员轮流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分组会议并向主任会议和全体会议汇报本组审议情况。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履行请假手续,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常务委员会委员向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分别向会议主持人、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列席会议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初审,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到会作说明。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的其他人员到会作说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在会上作说明。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鹰潭市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应当由市长、院长、检察长或者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委托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当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闭会后七日内整理并形成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经签发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限期研究处理。

    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后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至迟应当在四个月内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后四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可以就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当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被询问的相关单位应当安排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审议的议题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确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

    第三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进行。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及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专题询问中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纳入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的发言应当紧扣审议的议题,力求简明扼要,可以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任免案实行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 除地方性法规案外,议案如需在文字上作个别修改的,可以将该议案交付表决,文字的修改部分,授权主任会议审定。

    第三十八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通过的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组织。

    第四十条 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在《鹰潭日报》等市属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职、免职或者撤职决定,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在《鹰潭日报》等市属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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