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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

    1. 【颁布时间】2017-5-3
    2. 【标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
    3. 【发文号】GA1026-2017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公安部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

    公安部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1026—2017

    代替GA1026-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

    Driving test contents and methods



    2017 - 05-03发布


    2017 - 10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考试内容 1

    5 考试操作要求 7

    6 考试评判 17

    参考文献 26




    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A1026-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与GA1026-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2年版的第2章);

    ——删除了基本控制能力(见3.4,2012年版的3.4);

    ——删除了综合控制能力(见3.5,2012年版的3.5);

    ——修改了科目一试题内容(见4.1.1,2012年版的4.1.1);

    ——将试题题型与数量拆分为试题构成和试题数量,修改了相应内容(见4.1.2.1、4.1.2.2,

    2012年版的4.1.2.1);

    ——修改了试题内容比例的章条编号(见4.1.2.3,2012年版的4.1.2.2);

    ——修改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满分学习考试试题内容比例(见表1,2012年版的表1);

    ——修改了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试题内容比例(见表2,2012年版的表2);

    ——增加了满分学习考试试题内容比例(见表3,2012年版的表1);

    ——修改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见

    4.2.1,2012年版的4.2.1);

    ——修改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见4.2.2,2012年版的4.2.2);

    ——修改了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见4.2.4,2012

    年版的4.2.4);

    ——修改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见4.3.1,2012年版的4.3.1);

    ——修改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试题内容(见4.3.2.1,2012年版的4.3.2.1);

    ——将试题题型与数量拆分为试题构成和试题数量,修改了相应内容(见4.3.2.2.1、

    4.3.2.2.2,2012年版的4.3.2.2.1);

    ——修改了试题内容比例的章条编号(见4.3.2.2.3,2012年版的4.3.2.2.2);

    ——修改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试题内容比例(见表3,2012年版的表3);

    ——修改了考试操作要求中科目一的一般规定(见5.1.1,2012年版的5.1.1);

    ——修改了考试操作要求中科目二的一般规定(见5.2.1,2012年版的5.2.1);

    ——修改了倒车入库的操作要求(见5.2.2.2,2012年版的5.2.2.2);

    ——修改了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桩考车辆运行路线图(见

    图2,2012年版的图2);

    ——修改了牵引车准驾车型桩考车辆运行路线图(见图3,2012年版的图3);

    ——修改了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桩考车辆运行路线图

    (见图5,2012年版的图5);

    ——修改了侧方停车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见图6,2012年版的图6);

    ——修改了侧方停车的操作要求(见5.2.5.2,2012年版的5.2.5.2);

    ——修改了通过单边桥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见图7,2012年版的图7);

    ——修改了曲线行驶的操作要求(见5.2.7,2012年版的5.2.7);

    ——修改了直角转弯的操作要求(见5.2.8,2012年版的5.2.8);

    ——修改了通过限宽门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见图8,2012年版的图8);

    ——修改了通过连续障碍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见图9,2012年版的图9);

    ——修改了通过连续障碍的操作要求(见5.2.10.2,2012年版的5.2.10.2);

    ——修改了窄路掉头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见图10,2012年版的图10);

    ——修改了通过连续急弯山区路行驶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见图11,2012年版的图11);

    ——修改了科目三一般规定(见5.3.1,2012年版的5.3.1);

    ——修改了上车准备的操作要求(见5.3.2.1,2012年版的5.3.2.1);

    ——修改了起步的操作要求(见5.3.2.2,2012年版的5.3.2.2);

    ——修改了变更车道的操作要求(见5.3.2.5,2012年版的5.3.2.5);

    ——修改了靠边停车的操作要求(见5.3.2.6,2012年版的5.3.2.6);

    ——修改了超车的操作要求(见5.3.2.12,2012年版的5.3.2.12);

    ——修改了掉头的操作要求(见5.3.2.13,2012年版的5.3.2.13);

    ——增加了模拟夜间灯光使用的操作要求(见5.3.2.15,2012年版的5.3.2.15);

    ——修改了科目二通用评判中的不合格情形(见6.2.2.1,2012年版的6.2.2.1);

    ——修改了科目二通用评判中的扣10分情形(见6.2.2.2,2012年版的6.2.2.2);

    ——修改了倒车入库的评判标准(见6.2.3.1,2012年版的6.2.3.1);

    ——修改了桩考的评判标准(见6.2.3.2,2012年版的6.2.3.2);

    ——修改了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的评判标准(见6.2.3.3,2012年版的6.2.3.3);

    ——修改了侧方停车的评判标准(见6.2.3.4,2012年版的6.2.3.4);

    ——修改了通过单边桥的评判标准(见6.2.3.5,2012年版的6.2.3.5);

    ——修改了曲线行驶的评判标准(见6.2.3.6,2012年版的6.2.3.6);

    ——修改了直角转弯的评判标准(见6.2.3.7,2012年版的6.2.3.7);

    ——修改了通过连续障碍的评判标准(见6.2.3.9,2012年版的6.2.3.9);

    ——修改了窄路掉头的评判标准(见6.2.3.11,2012年版的6.2.3.11);

    ——修改了模拟隧道行驶的评判标准(见6.2.3.14,2012年版的6.2.3.14);

    ——修改了科目三通用评判中的不合格情形(见6.3.2.1.1,2012年版的6.3.2.1.1);

    ——修改了上车准备的评判标准(见6.3.2.2.1,2012年版的6.3.2.2.1);

    ——修改了起步的评判标准(见6.3.2.2.2,2012年版的6.3.2.2.2);

    ——修改了变更车道的评判标准(见6.3.2.2.5,2012年版的6.3.2.2.5);

    ——修改了靠边停车的评判标准(见6.3.2.2.6,2012年版的6.3.2.2.6);

    ——修改了超车的评判标准(见6.3.2.2.10,2012年版的6.3.2.2.10);

    ——修改了掉头的评判标准(见6.3.2.2.11,2012年版的6.3.2.2.11);

    ——增加了模拟夜间灯光使用的评判标准(见6.3.2.2.13,2012年版的6.3.2.2.13);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坚敏、吴晓东、许卉莹、高建平、张军、秦东炜、胡新维、耿威、周志强、牛清宁、武红斌、陈斌、刘伟祥、曹锦、何嘉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102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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