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丽水生态文明日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丽水生态文明日的决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常委会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丽水生态文明日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丽水生态文明日的决定
(2016年3月7日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坚定不移走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全面动员和依靠全市人民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合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双示范区”,加快美丽幸福新丽水建设,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将7月29日设为丽水生态文明日。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