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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7-8-10
    2. 【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7年第5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2407/nw41492/u26aw53401.html

    7. 【法规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7月24日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0日起生效。

    市长 应勇

      2017年8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7年8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2017年8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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