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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17-8-30
    2. 【标题】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hrbsrd.gov.cn/content/2017-09/04/content_2117457.htm

    7. 【法规全文】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2017年8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报告》,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制统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会议指出,当前我市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还有待提高,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还有待改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机制还有待健全。会议强调,必须要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解决执行难工作格局,形成执行合力,破解执行难题。

      会议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解决执行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主体作用,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1.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机制,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明确执行法官责任清单,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切实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作用,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依法公开执行裁判文书、执行工作流程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3.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执行行为规范体系和执行工作考评体系,强化对执行程序各环节的监督制约,规范执行行为,重点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对执行失范行为要严格问责、严肃查处,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4.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实执行力量,优化队伍结构,加强思想教育、业务培训、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二、充分发挥联动单位协助配合作用,切实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5.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必须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或者滥用权力干预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公安、监察、建设、规划、税务、民政、交通、市场监管、劳动保障、不动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通信等单位,要与人民法院形成执行工作联动,协助人民法院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拓宽协作内容和范围,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7.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警务平台,及时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户籍、身份、机动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需要,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视情节依法采取网上追逃、限制出境、临时控制、查扣车辆等措施。

      8. 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在采取拘留、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或者执行中遇到暴力抗法等紧急情形需要协助的,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保护执行人员和被执行财产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押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得无故拖延、拒绝。

      9.公安机关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0.检察机关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11.执行联动单位要支持人民法院推行委托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律师持人民法院签发的委托调查令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充分发挥人民政府支持保障作用,全力满足执行工作需要

      12.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支持力度,通过增加司法辅助人员、配强执行装备、加大执行信息化投入等方式,为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1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确有困难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力度,将执行救助纳入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加快实现执行救助和社会救助的无缝衔接,保障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1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高压态势。

      四、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监督促进作用,确保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15.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16.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依法加强和规范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17.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理性认识执行难,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8.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确保执行工作高效、廉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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