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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葫芦岛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7-8-31
    2. 【标题】葫芦岛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17年第18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hld.gov.cn/zwgk/xzjcgk/gfxwj/zfl/201709/t20170904_755939.html

    7. 【法规全文】

     

    葫芦岛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184号

    《葫芦岛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8月23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力威

    2017年8月31日





    葫芦岛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内的建设工程(含需用砂浆的小区道路、绿化工程)和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提倡维修工程、家庭装修使用干混砂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我市城市内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商务部门是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主管部门,所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应当为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现场检查等环节的监管。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备案制,对企业办理营业执照。

    (四)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砂浆搅拌企业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公安部门要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七)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投资预拌砂浆项目的立项依法监管。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 商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混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商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属于绿色建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下属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预拌砂浆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和备案。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出厂的干混砂浆产品,应配备包括砂浆特点、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加水量范围、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的使用说明书。

    施工单位要按使用说明书的规程操作。

    使用湿拌砂浆的,要在施工现场砌筑好砂浆接收池。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确保施工现场道路畅通,保证砂浆运输车辆通行。

    第十四条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使用预拌砂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优先设计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预拌砂浆。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预拌砂浆应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力度,对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第十八条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原材料等价格因素,及时制定预拌砂浆的计价依据及指导价格,不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禁现”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其管理权限由市商务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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