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22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7年5月26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8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