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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7-5-26
    2. 【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7年第22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nmgzfgb.gov.cn/information/nmgzb23/msg6762116859.html

    7. 【法规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22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7年5月26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8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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