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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忻州市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

    1. 【颁布时间】2017-8-28
    2. 【标题】忻州市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xzpc.gov.cn/contents/6/2136.html

    7. 【法规全文】

     

    忻州市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

    忻州市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

    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会


    忻州市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


    忻州市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

    (2017年8月28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规范宪法宣誓活动,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和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分别由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机关参照本办法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七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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