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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1. 【颁布时间】2017-7-18
    2. 【标题】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3. 【发文号】令2017年第25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shanxi.gov.cn/xxgk/zfwj/szfl/201708/t20170814_328303.shtml

    7. 【法规全文】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17年7月14日省
    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
    省长         
    2017年7月18日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
    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相
    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
    注册商标.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保护、管理
    和指导服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
    门(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名商
    标受理、初审、推荐、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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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商标所
    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著名商标,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
    彰、奖励.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每年三月底前,省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当年申请认定著名
    商标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实际使用满三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
    有健全的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率低;
    (四)申请人对该商标有较广泛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
    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六)申请人已建立较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七)申请人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商标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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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的行为.
    历史悠久的老字号、非营利性质的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可以不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
    第九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向所在地县
    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
    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在«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上签署
    意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
    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
    实,并征求相关部门、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著名商标评审专
    家库.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
    成著名商标评审组,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经评审认为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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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认
    定著名商标,在省级媒体或者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发布
    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著名商标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 在著名商标审查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
    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
    算.有效期届满的当年,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公告和奖励等所需费用,列
    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著名商
    标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科研项目安排、
    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
    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山
    西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山
    西省著名商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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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依法认定为著名商标、认定的著名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
    超越著名商标核定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标”字样、
    标识.
    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变更、转让及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
    在变更、转让核准或者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保
    护,提升产品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撤销其著名商标,收缴其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三)发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
    法行为的;
    (四)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消费者投诉率较高,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重影响著名商标声誉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
    商标的管理,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及时查处损害
    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著名商标所有人因其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
    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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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
    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
    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认定为著名商标、认定的著名商标被
    依法撤销或者超越著名商标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标”
    字样、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销售伪造“山西省著名商标”商品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伪造的“山
    西省著名商标”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
    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二十八条 著名商标变更、转让及许可他人使用未申请备
    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著名商标评审人
    员,在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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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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