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7月28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伊力哈木·沙比尔
2017年8月1日
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为做好法规规章备案工作的衔接,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删除《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