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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1. 【颁布时间】2017-8-25
    2. 【标题】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jqrd.gov.cn/Item/Show.asp?m=1&d=3422

    7. 【法规全文】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甘肃省酒泉市人大常委会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17年8月3日经酒泉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8月3日酒泉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三个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为专门委员会议事合法有效,使其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参照《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议事,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受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本规则议事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并交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审议;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先交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审议。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议;在大会闭会其间,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议。
      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建议审议。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或者建议,应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联席会议和委员会会议两种形式。联席会议是指专门委员会的三个委员会或者其中任意两个委员会联合召开的。会议名称:酒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议案(建议)审议联席会和酒泉市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议案(建议)审议会议。交审议案的会议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并指定会议召集人召集主持会议;召集人应是主席团成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提案人或者建议人的意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决定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该委员会会议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过半数委员同意的结果,向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情况,议案或者建议通过后相应地提出议案或者建议。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期间,有重大情况,召集人应报告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结束,召集人应向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议审议情况。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立法的议案,由相关委员会审议,其合法性由法制委员会审议,并向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报告。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政府及其相关人员需要列席会议时应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时向会议负责,发表意见建议,提供会议所需相关情况;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人数一次会议不超过委员数。
      第九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审议案时,大会秘书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提供议事场所、设备等条件,指派记录、整理、联络、协调、会务等人员,指派人员向会议负责,有重大失误,会议有权问责或者建议派出单位问责。
      第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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