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一案的函

    1. 【颁布时间】1989-8-2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一案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一案的函

    1989年8月26日,最高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他字第7号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原告舒永基和被告舒祥鸿在舒承莘、舒承茂和舒承藩早年夭折后,分别由于他人主持“过继”给死者为嗣子,这都属于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据此,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按照我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一贯政策,原告舒永基、被告舒祥鸿均非合法继承人,对所讼争的房屋都没有继承权。讼争房产既在1951年土改时确权为程月华所有,程死后,如其确无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即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上述意见,供你院参考。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