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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7-8-30
    2. 【标题】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国海规范〔2017〕1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海洋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soa.gov.cn/zwgk/gfxwj/jddy/201709/t20170904_57692.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行政许可开展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北极考察活动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其违规情节,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或未按照许可证批准范围开展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北极考察活动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证,记录其违规情节,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其违规情节,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加强北极国际科学合作协定》认定的地理区域



    为本协定目的而认定的地理区域由下列每一缔约国各自描述,包括本协定缔约国政府行使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区域,其中包括这些区域内的陆地、内水和符合国际法的邻接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认定的地理区域还包括北纬62度以北公海上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



    缔约国同意,认定的地理区域仅为本协定的目的而描述。本协定的任何条款不影响任何海洋法定权利的存在或界定,或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划定的任何边界。



    加拿大:加拿大育空地区、西北地区和努纳武特地区的领土及邻接的加拿大海域。



    丹麦王国:丹麦王国领土,包括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以及格陵兰岛专属经济区和法罗群岛渔业区最南端以北的海域。



    芬兰:芬兰领土及其海域。



    冰岛:冰岛领土及其海域。



    挪威:北纬62度以北海域和北极圈(北纬66.6度)以北的陆地。



    俄罗斯联邦:



    1. 摩尔曼斯克地区的领土;



    2. 涅涅茨自治区的领土;



    3. 楚科奇自治区的领土;



    4. 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的领土;



    5. “沃尔库塔”自治区的领土(科米自治共和国);



    6. 阿莱科霍夫区、阿纳巴尔民族(多尔干-埃文克)区、布伦区、尼日涅科列姆斯克区、乌斯季延区(萨哈自治共和国(雅库特))的领土;



    7. 诺里尔斯克市区、泰梅尔多尔干-涅涅茨自治区、图鲁汉斯克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地区)的领土;



    8. “阿尔汉格尔斯克市”、“梅津自治区”、“新地岛”、“新德文斯克市”、“奥涅加自治区”、“普里莫尔斯基自治区”、“北德文斯克(阿尔汉格尔斯克地区)”的领土;



    9.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1926年4月15日“关于宣布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北冰洋的陆地和岛屿上的领土的公告”的决议以及苏联其他法律中确认的北冰洋上的陆地和岛屿;



    及其邻接的海域。



    注:上述5-8项中所列的自治区的领土以2014年4月1日的划界为准。



    瑞典:北纬60.5度以北的瑞典领土及其海域。



    美利坚合众国:北极圈以北和波丘派恩河、育空河与卡斯科奎姆河构成的边界以北和以西的所有美国领土;阿留申岛链;及其北冰洋和波福特海、白令海和楚科奇海上的邻接海域。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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