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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1. 【颁布时间】2017-6-29
    2. 【标题】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dsrd.gov.cn/art/2017/7/12/art_321_1101065.html

    7. 【法规全文】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湖南省常德市人大常委会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2017年6月29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是我市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为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人大代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 努力提高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应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选举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第五条 认真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保持庄重严谨的作风,做到精神饱满、着装得体、举止文明;应认真听取、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它议题,踊跃发表意见;在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中,自觉把党的主张转化为人民意志。

    第六条 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如需跨行政区域进行活动,代表可以经市或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

    人大代表应按照安排,按时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按时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公开活动,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调查、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履职活动,围绕会议议题和活动主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严格遵守请假制度。

    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确因健康、出国和参加省级以上会议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代表大会的,应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确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应向组织单位请假。

    人大代表届内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在市人大代表中进行通报。请假两次的,告知原选举单位提醒代表本人;请假三次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应辞去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在市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批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八条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人大代表应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活动,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一般交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九条 认真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应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参加联名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认真阅读原文,了解其中反映的情况和要求,确认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能够真实表达人民群众及自己的意愿。

    第十条 正确履行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应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不得接受任何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履职监督。

    人大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向原选举单位述职。

    人大代表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和代表日志,实事求是记录个人履职情况,定期向原选举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报告。履职情况作为推荐优秀市人大代表和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严格代表辞职与依法罢免。

    人大代表因职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等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长期患病不能坚持工作,难以继续履行代表职务的,本人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提出辞去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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