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湖南省常德市人大常委会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8年4月30日常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2月28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6月29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日程安排,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将法规草案和其他重要议案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五)向常务委员会提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提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提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讨论应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辞职、补选、撤职、罢免等事项,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七)指导和协调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八)根据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性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九)审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方案、工作评议方案、视察方案等;讨论执法检查报告与工作评议调查报告,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的审议意见,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十一)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征求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建议方案,经秘书长同意后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驻会委员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一般在主任会议举行两天以前,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会议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涉及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的,应当提前七天通知。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主任会议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主任会议的,应当提前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可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实行集体负责制。过半数以上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主任会议。会议议决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