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的决定》已经201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市长
2017年7月19日
为保障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
一、将市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处罚及相关强制权)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政府及其部门特有的行政执法权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使。
二、委托行使行政执法的法律后果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承担形式责任,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承担实质责任。
三、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结论需经上级机关批准或向上级机关报告的,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转报办理。
四、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手续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