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议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议
江西省鹰潭市人大常委会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议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议
(2017年7月24日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执行,对贯彻法制统一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诚信社会、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执行案件的处理。
二、完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主体作用
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强化全市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协同办案机制,提高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健全执行监督体系,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建立以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制,健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执行工作警务保障。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实行全流程节点管理,确保廉洁执行。加强执行公开工作,通过12368短信平台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恢复执行。实行网络司法评估拍卖,优化和简化拍卖、评估和鉴定的办理程序,降低费用、缩短周期,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市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各项执行手段和措施,通过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搜查、扣押、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司法建议等执行措施,不断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通过网络查控、强制审计、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全市法院应当完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加大诉前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力度。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转破产、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等方面的有序衔接。在审判阶段应当重视裁判的可执行性,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全市法院应当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加强执行力量配备,按照规定比例充实执行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责任意识,把握执行工作正确方向。加强业务培训,鼓励和保障广大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锻炼,提升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整治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廉洁司法。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建立人民陪执员参与执行制度,促进执行案件矛盾纠纷化解。
三、加强协作,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合力
解决执行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应当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形成全社会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带头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将各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完善鹰潭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用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检查监督。加强法治宣传,将执行工作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执行工作资金保障,帮助提高执行工作的软硬件装备水平,切实改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条件。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银行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不断拓宽协作联动的内容和范围,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信息数据,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手续以及查询相关档案时,及时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
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依法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的工作衔接机制。对拒执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作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依法及时拘留被执行人。
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工作的衔接,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加大力度,依法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视察调研、组织人大代表参与重大执行案件听证等形式,依法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报告的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督促有关机关和单位依法处理。各级人大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全市法院应当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执行案件,实现内部纠错和外部监督的良性互动,确保执行权依法正确行使。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道典型案例、直播执行现场、拍摄执行微电影、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