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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保障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7-7-28
    2. 【标题】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保障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zjrd.gov.cn/zyfb_1/jyjd/201707/t20170731_62954.html

    7. 【法规全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保障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保障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保障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保障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定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全省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现就推进和保障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桐庐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登记,其经营项目属于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桐庐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工商登记申请时,一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实现一次收文、并联审批、证照联办。

      二、对桐庐县行政区域内项目投资建设涉及的行政许可,桐庐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项目立项开工、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分别确定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实现一次收文、联合审批、一次审结。

      桐庐县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推进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

      三、桐庐县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设立、项目投资建设及其他事项涉及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由省或者杭州市的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机关实施的,省或者杭州市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委托桐庐县的有关行政机关实施。

      四、根据国家有关改革推进精神,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决定在桐庐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桐庐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内容、范围,明确行政许可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定位、工作机制。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需要,可以依法对本级政府部门职能进行合并调整,实施配套机构改革。

      五、桐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组织领导。推进政务“一张网”建设,督促有关部门网络互联、信息互通,扩大全流程网上办事事项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工作流程。做好“最多跑一次”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发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应“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六、桐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一件事”的标准,将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涉及的所有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机关等信息在政务大厅和网络平台上予以公布,并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桐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进监管方式和措施,推进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能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七、桐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深化改革工作的监督,对不符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八、省、杭州市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支持桐庐县加快建设政务“一张网”,积极帮助解决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将本部门着力推动的相关改革举措优先在桐庐县实施。

      九、各设区的市、其他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决定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桐庐县及其他地区深化改革经验,为全省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经验和做法。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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