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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7-6-20
    2. 【标题】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rd.jixi.gov.cn/detail-15-42.html

    7. 【法规全文】

     

    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大常委会


    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7年6月20日鸡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努力破解执行难,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应及时给予执行。对负有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依法强制执行。

    二、人民法院是执行工作的主体,应当承担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责任。要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健全完善执行工作各项制度,明确执行标准,从制度上规范执行案件流程中各环节的衔接协调,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要依法加强财产保全工作,防止保全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执行裁决文书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关单位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不断完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及身份信息实名登记和信用采集制度,健全信息管理体制和通报机制,并与人民法院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四、人民法院需要协助执行时,应当向协助执行义务主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将执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义务主体。协助执行义务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民法院收取协助执行费用。

    五、人民法院要与检察、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招投标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各相关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实际执行。

    六、执行联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建立健全不动产、存款、证券、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进一步拓展财产查控范围,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全覆盖和网络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一体化。

    七、人民法院要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交易、行业准入、资质认定、高消费、出入境等方面的活动。

    八、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其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的司法建议。司法建议的接收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

    九、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居民、村民)自治组织、个人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执行工作。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十、公安、检察机关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积极侦查;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审判。公、检、法三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打击妨碍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

    十一、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作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查扣车辆、限制出境等控制措施以及网上追逃等强制措施,并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收押监管。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暴力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干预执行等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

    十二、财政部门应当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强执行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保障执行救助工作需要,促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十三、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对执行人员作风粗暴、敷衍冷漠、推诿扯皮、消极懈怠等执行不力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和关系案,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报告或以专题调研、执行检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协助执行义务主体协助执行情况及有关机关单位司法建议反馈情况积极开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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