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规定(试行)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规定(试行)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规定(试行)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提供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金的执行措施。
第二条 民事执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悬赏执行:
(一)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行踪,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船舶或其他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后未能实际扣押的;
(四)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或嫌疑的;
(五)其他需要实行悬赏执行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应当书面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悬赏执行的请求、事实理由、具体奖励额度、兑现时间和方式、悬赏执行期限、拟刊登悬赏公告媒体等内容。
第四条 悬赏金由申请悬赏执行的当事人预交。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悬赏金数额进行审查,如认为超出合理范围的,申请执行人应当进行修改。
第五条 执行案件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仅有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他申请执行人,其他申请执行人不愿意申请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人,并询问其是否放弃申请悬赏执行。
部分申请执行人不放弃申请悬赏执行的,应当自行负担悬赏金,未申请悬赏执行的其他申请执行人不负担悬赏金。
第六条 仅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并自行承担悬赏金,使得执行案件取得实际效果,但实际到位执行款不足以全部清偿所有债权的,悬赏执行申请人可以在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或者倾斜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根据查找行踪或财产线索的可期待利益、重要性及查找难度,自行确定悬赏金。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决定。经审查确认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账户预交悬赏金。
第九条 悬赏执行期限届满后,未出现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悬赏金。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悬赏金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悬赏执行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应自行承担悬赏执行公告费用,
选择上述媒体刊登悬赏执行公告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预交悬赏执行公告费用,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第十二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号、案由、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
(三)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可附被执行人照片;悬赏举报特定财产线索的,应当列明财产的牌照、特征,可附该财产照片;
(四)举报联系方式:人民法院联系人以及可录音电话的号码,或可接收信息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五)悬赏金的金额、条件以及支付方式。
(六)悬赏公告的有效期限。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况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行为相关线索举报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办公地址;
(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三)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如土地、房屋、车辆、船舶;
(四)被执行人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五)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六)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七)可以证明被执行人有债务履行能力的高消费行为证据;
(八)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并保护其人身不受侵害。
第十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举报人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悬赏金额领取悬赏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非为经常性居住/办公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五)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 依据悬赏公告中所列明的悬赏条件,因举报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的线索而成功拘留被执行人,或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并取得处置权的,或依据所举报的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证据足以促使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相关罪名立案侦查的,视为悬赏条件达成,执行法院应及时向举报人发放悬赏金。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第十八条 执行法院在悬赏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变更或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撤销悬赏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及时在原媒体予以公告。涉及公告费用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十九条 悬赏金的发放,应由执行承办人写出情况报告,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悬赏执行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