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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7-7-20
    2. 【标题】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16927/index.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问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二、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三、纳税义务人通过执法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材料的,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有关规定。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电子口岸端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作业模块操作手册.doc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16927/2017073110204056008.doc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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