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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1. 【颁布时间】2016-10-21
    2. 【标题】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hlberd.gov.cn/info/1051/3324.htm

    7. 【法规全文】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16年10月21日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批准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承担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监督工作,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对预算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就特定问题组织调查,作出决议或决定。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依法将预决算、预算调整和部门预决算情况在其网站或本地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开展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财经审查咨询专家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学者等组成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工作组,参与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应当与各代表团建立预算审查联络员制度。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全面、科学、合理的原则,编制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市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草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以及各部门预算草案,送交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

    与此同时,市财政部门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按照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的收支表,预算平衡表;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情况及说明;

    (四)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情况和偿还列支情况;

    (五)按照类别、项目划分的结转资金安排情况及说明;

    (六)结余资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情况;

    (七)特定事项按权责发生制编制的预算;

    (八)按照规定编制的财政预算中期规划;

    (九)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收到预算草案的七日内,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市财政部门及其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并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同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初审意见的七日内,将初审意见的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初审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初审意见及市财政部门的反馈意见,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市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财政部门代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关于上年度财政总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总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的报告(或书面报告),提交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提请大会审查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应当对市财政部门所作的预算草案报告及提交的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或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会前初审意见,结合各代表团审议情况,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草案)、拟定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出席会议的代表,决议草案提请大会表决。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截止时间内,十名以上市人大代表可联名就市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

    修正案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交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表决通过后的修正案,修改市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预算报告及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未能通过的,市人民政府要在闭会后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重新审查批准,或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批准二十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部门预算批复后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各部门预算,应当抄送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的八月份,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税务部门(含国税、地税)及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各类预算的收支平衡情况;

    (二)各类预算收入的依法征缴情况;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涉及民生等重点支出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五)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六)超收收入的安排及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九)财政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的执行与研究处理情况,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执行在线监督系统,及时掌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备案:

    (一)制定的有关预算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二)市对旗市区级财政体制改革方案,体制执行过程中收入与支出划分的部分调整;

    (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送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备案:

    (一)市对旗市区返还或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的部分变更;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同款级预算科目、不同类别专项资金之间的部分调整或者单个部门预算的部分调整;

    (三)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的调整;

    (四)制定的预算管理、监督方面的文件;

    (五)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总体方案时,应当听取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的意见。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依法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采取的措施及有关说明,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三十日内,送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方案的十日内,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财政部门代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政府债务额度举借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时,须按本办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需说明举借债务的用途、规模及偿还资金的来源。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的8月份,审查批准市政府上年度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上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送交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

    决算草案按照预算数、预算调整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对应变化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市审计部门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送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财政部门代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上年度决算草案的报告,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审计部门代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上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草案时,可以听取和审议预算单位的决算情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决算和审计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对审计查出问题认真整改,并于将整改情况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责令其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责成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撤销其行政职务: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不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

    (三)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五)其他妨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作为市本级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的附件,一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呼伦贝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各旗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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