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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接受李才、闫宏光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6-10-21
    2. 【标题】关于接受李才、闫宏光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hlberd.gov.cn/info/1051/3332.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接受李才、闫宏光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李才、闫宏光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李才、闫宏光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李才、闫宏光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10月21日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李才、闫宏光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接受李才、闫宏光同志辞去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报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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