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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7-3-1
    2. 【标题】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7年第8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tyfzb.gov.cn/law/fzb/cmsContent.action?articleId=442ee7aa-3c2a-4b50-97bd-59f9d72a6e80

    7. 【法规全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保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相一致,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49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 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6件)



    二、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1件)

    《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号)

    1、第二条修改为“本市六城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两种形式”;

    2、删除第四条第二款“下列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属于协议出让范围:店堂牌匾广告、软体广告等”及第三款“依照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但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删除第八条“参加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招标的投标人、拍卖的竞买人应当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的身份证;(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删除第十一条(二)“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同时,将(三)、(四)、(五)、(六)的序号作相应修改。

    5、第十五条修改为:“业主单位需要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免收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费。”

    6、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中标人、买受人应当在签订使用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后,十日内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按照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7、删除第十八条第三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期满,广告设施应当自行拆除,仍有使用价值的,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下期使用权时可保留使用。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者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由市规划部门强制执行。”

    8、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设置的设施;对拒不拆除或者拒不缴回继续使用的,依法强制拆除:(一)对已确定招标、拍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阵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设置的;(二)凡属本办法第四条招标、拍卖范围内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现有户外广告在规定期限内或户外广告位置招标、拍卖使用期满后,拒不缴回继续使用的;(三)中标人、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后,未经市规划局审批同意,擅自变更转让的。”

    9、删除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10、将条文中所有的“规划局”、“城乡规划局”均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将删除后的条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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