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函

    1. 【颁布时间】1989-7-1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函

    1989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6月24日《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现座落在宾阳县甘棠镇果木街27号后院的十七间(约300平方米)房屋,原系孙嵩群的公爹陈逢勋(1958年去世)开设“德成号”酱料园之作坊。土改时,陈被划为工商业兼地主,“德成号”房产未被没收。1953年,“德成号”停业,陈将该作坊借给甘棠贸易公司使用,后该公司又转借给本案被告甘棠供销社使用。1962年,陈洪兴(陈逢勋之子,1986年死亡)、孙嵩群夫妇将“德成号”房产折价2506元投资入股,随后即领取了甘棠供销社发给的股息。现孙嵩群向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索要该作坊。从本案上述的具体情节和历史背景考虑,应认定孙嵩群夫妇已将该作坊房产作价入股。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孙嵩群索要房产的申诉不应支持。但孙可以请求退回股金,甘棠供销社在退还股金时,应视原房产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