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人大代表刘俐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决定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人大代表刘俐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决定
云南省昭通市人大常委会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人大代表刘俐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决定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人大代表刘俐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7年4月28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17年4月14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决定许可对市人大代表刘俐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经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决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