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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7-6-30
    2. 【标题】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综〔2017〕3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pjzx.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guiding/201707/t20170717_2651560.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

    财综〔2017〕3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切实改进财政票据核销方式,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体现加强监管与便民利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核销分为日常检查核销和专项检查核销两种方式。

      二、财政票据月使用量原则上在5000份(含)以下的中央单位,采取日常检查核销方式,执行“核旧领新”制度。即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票据时,应将前次申领的已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带到票据监管机构。票据监管机构受理后,按程序当场对票据存根进行检查核销,并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三、财政票据月使用量原则上在5000份以上的中央单位,采取专项检查核销的方式。即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票据时,应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领用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结存份数等内容。票据监管机构审核后,先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中记录相关数据,并发放新的财政票据,待开展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时,再对财政票据存根集中进行检查核销。

      四、已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中央单位,采取网络电子核销方式,实现票据信息及时传输、共享,以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财 政 部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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