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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7-6-1
    2. 【标题】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hainanpc.net/hainanrenda/100/79776.html

    7. 【法规全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五网”

    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7年6月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应海南省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实际需要,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路网、光网、电网、气网、水网(简称“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附后)。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五网”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的整体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审慎稳妥推进,及时总结经验,并就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情况,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在经济特区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实施;对实践证明不宜变通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五网”建设项目

    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






    序号





    法律法规规定

    变通实施

    内容


















    1
















    建设

    项目

    选址

    意见

    书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通信等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分别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多规合一”前提下,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已明确地块性质、选址、建设规模等要素的项目,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



























    2






















    建设

    项目

    压覆

    重要

    矿床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在选址之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需要压覆矿床进行建设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应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在“多规合一”前提下,以区域一次性压覆矿床审批取代单个项目审批,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3

























    建设

    项目

    用地

    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在“多规合一”前提下,对符合规划的项目,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但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除外。






















































    4






























































































    建设

    项目

    使用

    林地

    审核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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