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号、第34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号、第34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号、第34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号、第34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2017年5月27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黎一华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规范南宁市物业小区管理的议案》(第12号)和陈社新等14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成立属地住宅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议案》(第34号)的审议结果报告。会议同意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将这两个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本决定的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