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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

    1. 【颁布时间】2016-6-26
    2. 【标题】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 巴基斯坦 吉尔吉斯等
    6. 【法规来源】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06/27/content_2024575.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

    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

    中国 巴基斯坦 吉尔吉斯等


    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


    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

    ( 中译本 )



    缔约方,

    考虑到有必要建立一个研究和能力建设中心以加强中亚区域经济合作(CAREC)以及于2012年10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市举行的CAREC第十一次部长会上,部长们同意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以下简称中亚学院)实体基地的决定;

    希望根据CAREC部长会精神,将中亚学院建成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具备完整法人资格,以行使其职能。

    承认中亚学院已被确认为CAREC机制合作重点之一,服务于CAREC 成员国,遵循平等、公正、平衡的原则。上述原则已反映在2014年11月6日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举行的CAREC第十三次部长会通过的中亚学院实体化部长声明中。

    确信中亚学院的成立将是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举措;

    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章

    成立、宗旨及职能

    第一条   成 立

    通过签署本协定,缔约方成立中亚学院,作为具备完整法人资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享有为执行本协定规定的职能所需的优惠待遇和便利。

    第二条 宗旨;与CAREC的关系

    中亚学院旨在通过提供知识产品和能力建设,提升中亚区域经济合作质量,从而实现加快本地区经济增长的目标。

    第三条 成员资格

    一、(一)在本协定中,“中亚学院成员国”指已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交存于保存人的签署国。

    (二)在本协定生效后两年或成为签署国后两年(以较迟发生者为准)内,签署国将享有本协定项下中亚学院成员国的所有权利,尽管尚未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交存于保存人。

    (三)本协定生效两年后或成为签署国两年后(以较迟发生者为准),尚未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交存于保存人的签署国可参与中亚学院事务或项目活动,并作为非决策参与方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是,直至成为中亚学院成员国前:(1)不会寻求其对理事会决策的意见;(2)其代表不得作为理事会的主席 ;(3)其无资格委任或提名任何人员担任任何管理职务(本款第 (三)项的第(1)、(2)、(3)目规定的事项 , 以下简称治理权)。

    二、理事会可批准非CAREC成员国以及能够帮助中亚学院实现其目标的组织的观察员身份,有关名称、权利、义务和优惠(但无治理权)由理事会决定。

    三、(一)中亚学院成员国退出CAREC成员资格,必须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中亚学院,并可以告知中亚学院其希望继续以观察员身份参与中亚学院活动。书面通知将构成本款第(二)项规定的书面通知,任何继续以观察员身份参与中亚学院活动的申请将提交理事会决定。

    (二)任何中亚学院成员国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中亚学院。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中亚学院成员国的退出应生效且其成员资格停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早于保存人收到该通知的日期起6个月。

    (三)退出的中亚学院成员国在成员资格终止前,仍应对中亚学院承担所有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职 能

    为实现其宗旨,中亚学院应:

    (一)向年度CAREC部长会报告其过去工作及拟定的工作计划;

    (二)调整其工作计划以符合CAREC的战略目标;

    (三)通过分享良好实践,提供创新性解决方案,以使CAREC成员国和中亚学院成员国能够应对区域挑战和合作进程;

    (四)增强CAREC成员国和中亚学院成员国政府官员的能力,以便其参与区域合作进程,提高其计划和实施区域合作项目的能力,并且培养其政策分析能力;

    (五)通过调动世界一流的人才资源进行战略研究,以加强区域合作能力并加快CAREC区域增长;

    (六)通过合办或合作项目以及研究成果和结论的广泛传播,提升CAREC和中亚学院成员国间科研合作成效;

    (七)在CAREC区域内建立研究机构网络(包括大学、智库和开发机构),成为战略研究和知识共享的资源库。

    第五条 运行原则

    一、中亚学院的运行应遵守与国际公法和良治相一致的原则,采用适合于中亚学院宗旨及职能的国际组织良好实践。

    二、作为支持CAREC的实体,中亚学院的性质应体现在其运行的各个方面,包括决策、人员配置、培训计划以及获取信息的权利。

    三、中亚学院的运行应遵循平衡、公平原则,应考虑CAREC成员国的众多需求,在规划或开展工作时,不得偏袒任何一国。

    四、中亚学院的能力建设服务将基于中亚学院成员国的能力建设需求在它们之间公平分配,以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

    五、中亚学院的工作计划将反映CAREC部长会确定的CAREC战略目标。

    第二章

    治 理

    第六条 治理结构

    中亚学院的治理结构应包括理事会、顾问委员会、管理层和职员。

    第七条 理事会:构成

    在本协定中,“理事会”指由每个中亚学院成员国的一位代表组成的机构。各位代表人选由其成员国政府指定,并由在CAREC部长会上代表该国的部长宣布,根据本协定和理事会成员随时协商一致建立的程序行事。亚洲开发银行将作为无决策权成员受邀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权力

    一、中亚学院的一切权力应归理事会。

    二、理事会可使中亚学院建立实现中亚学院目标所必要的或适当的中亚学院附属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架构

    一、中亚学院成员国应以字母顺序每年轮流担任理事会主席的职位,以在本协定生效年份担任CAREC主席的国家开始,但主席不得是与院长同一国家的国民。除非理事会决定有不同安排,否则,各主席任期应从一次CAREC部长会结束起,至次年CAREC部长会议结束为止。主席应召开理事会会议,享有理事会议事规则所述其他职责和权力。

    二、理事会的每一位理事应当指定一名替补代表,当理事缺席时,替补代表可全权代表理事行事。

    三、中亚学院不向理事会理事支付任何报酬。

    第十条 理事会:责任

    理事会应负责确保中亚学院运行的战略方向与本协定第二、四、五条规定的宗旨、职能和运行原则相符,尤其应:

    (一)维持对中亚学院的战略监督,为中亚学院设定政策方向,并为中亚学院的运行提供全面指导;

    (二)批准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以及该等组织结构和编制的任何变动;

    (三)监督委任、中止或终止院长和副院长的程序;

    (四)委任顾问委员会的成员,中止或者终止任何该等委任;

    (五)审查院长及工作人员编制的报告及顾问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其他意见;

    (六)批准规章、程序和条例;

    (七)批准年度和中期工作计划;

    (八)批准中亚学院的对外联络政策;

    (九)监督中亚学院的运行并监控其产出;

    (十)审核并批准中亚学院的年报。年报中应说明中亚学院行使其职能和职责的情况,并包含经审计的中亚学院财务报表以及人员编制;

    (十一)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批准非CAREC成员国及组织的观察员身份;

    (十二)批准东道国协定;

    (十三)为推动中亚学院的运营而成立必要和适当的委员会;

    (十四)每年审查中亚学院的财务资源状况,并批准中亚学院的年度预算;

    (十五)执行本协定规定由其执行的其他职能,以及实现与本协定第二、四、五条规定的宗旨、职能和运行原则相符的中亚学院目标、角色和任务所必要的其他职能。

    第十一条 理事会:程序

    一、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而且应当根据中亚学院的运行需要确定会议的次数和地点。

    二、理事会会议中亚学院成员国代表或其替补代表的法定人数应遵从简单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决 策

    应由具有治理权的理事会成员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顾问委员会

    一、理事会将至少任命3名顾问委员会成员。该等成员分别从著名思想家、学者和公务员中挑选,其在自己专业领域或CAREC优先领域表现优异。

    二、该顾问委员会将作为中亚学院的智囊团,提出工作思路和方法建议,以促进中亚学院的战略实施和运营。

    三、可根据理事会确定的标准,向顾问委员会成员付予报酬。

    四、院长或其代表将作为顾问委员会秘书。

    第十四条 管理层及职员

    一、中亚学院的组织机构、管理层和职员应以下列目标为指导:

    (一)坚持所有权平等、地域性、公平和平衡的原则;

    (二)提高中亚学院运行的有效性和效率;

    (三)提升中亚学院长期可持续性和有效性的能力;

    (四)平衡各成员国的代表性。

    二、(一)管理层和职员岗位候补人员的招聘和选择应遵循透明、公平的良好国际惯例,择优录取,不得出现性别、种族或宗教信仰歧视。

    (二)在任命国际职员时,院长应确保其工作效率和技术竞争力的最高标准,适当考虑从中亚学院成员国广泛招聘专业人员。

    (三)理事会应建立执行这些原则的机制和政策。

    三、理事会应任命一名院长和两名副院长,作为中亚学院的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并决定其任期。

    四、除非理事会另行提出,管理层应当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无决策权。

    五、院长应当:

    (一)对理事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二)担任中亚学院负责人,除非理事会另行决定,对组织职员以及中亚学院的总体表现负责;

    (三)担任中亚学院的法人代表,并主持中亚学院的日常事务;

    (四)向理事会提交年报;

    (五)作为理事会秘书;

    (六)向理事会提交人员编制计划、年度预算以及年度和中期工作计划,以供审批。

    六、管理层和职员在履行职能时,应当对中亚学院而不是其他机构负责。中亚学院成员国应当尊重中亚学院的国际组织属性 , 而且不应试图影响任何管理层和职员履行职能。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应通过中亚学院成员国自愿捐赠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向中亚学院提供有效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财务资源及其他资源。

    二、中亚学院应当根据国际标准制定财务规则和程序。中亚学院应当遵守稳健和审慎的财务管理政策、惯例以及预算规定。

    三、中亚学院不得举债。

    四、中亚学院每年的会计年度将从1月1日开始,12月31日截止。

    第十六条 联 络

    一、由本协定引发的任何事项,每一个中亚学院成员国可以指定一个官方机构与中亚学院进行联络。中亚学院应当将所有通信寄至该国指定的官方机构。

    二、中亚学院的官方语言为英语,当适当并有专项资金支持时,其他成员国的语言亦可作为工作语言。

    第十七条 地 点

    一、中亚学院的总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经理事会批准,中亚学院可在任何中亚学院成员国建立分支机构。在确定第一个中亚学院分支机构所在地时,理事会应慎重考虑成员国已提出的申请。

    三、中亚学院应与建立中亚学院实体化办事处的国家签署东道国协定。

    第三章

    地位、优惠待遇和便利

    第十八条 地位、优惠待遇和便利的目的

    中亚学院、理事会成员和其替补代表、顾问委员会成员以及为中亚学院执行任务的中亚学院职员、顾问或专家(以下简称中亚学院人员)有权在所有中亚学院成员国领土内享有本协定所载之优惠待遇和便利,以便使中亚学院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发挥作用 , 促进区域经济合作。

    第十九条 中亚学院的法律地位

    中亚学院具有完整的法律人格,对以下各项具有完整的法律能力:

    (一)签订合同;

    (二)获得和处理动产及不动产;

    (三)提起和应对法律诉讼;

    (四)采取对于其宗旨和活动必要或有用的其他行动。

    第二十条 中亚学院的优惠待遇和便利

    一、中亚学院应享有本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和便利,除非其明确放弃其优惠待遇和便利。

    二、所有中亚学院成员国应根据其法律保护中亚学院财产、资产、档案和文件的安全,其程度等同于对任一类似政府间国际组织财产、资产、档案和文件安全的保护,但中亚学院和有关成员国签订的特别协定优先。

    三、各中亚学院成员国应向中亚学院的官方通信提供优惠待遇和便利,其程度等同于对任一类似政府间国际组织官方通信提供的优惠待遇和便利,但中亚学院和有关成员国签订的特别协定优先。

    四、中亚学院及其资产、财产、业务和交易应免除税收,但是中亚学院不应要求免除消费税和包含在公用事业服务费用中的税收,除非在中亚学院和其成员国的其他协定中另有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亚学院人员的优惠待遇和便利

    一、中亚学院人员:

    (一)若非中亚学院成员国当地公民或国民,应当被授予免于移民限制、国民服役的优惠待遇和便利以及外汇便利 ,如同每一个中亚学院成员国向任何其他成员国的同级别代表和职员授予的待遇一样;

    (二)应当被授予旅行便利待遇,如同每一个中亚学院成员国向任何其他中亚学院成员国的同级别代表和职员授予的待遇一样;

    (三)中亚学院向其支付的薪资和报酬,应当免税,除非中亚学院成员国在递交批准、接受或者核准文书时,随附一份声明,表明该成员国自身及其政府分支机构保留就中亚学院向该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资和报酬(视具体情况而定)征税的权利。

    二、中亚学院及中亚学院人员应遵守其代表中亚学院进行活动所在国家的法律,且不得干涉该国内政。

    第二十二条 实 施

    每一个中亚学院成员国应当采取必要行动,以使第三章规定的中亚学院和中亚学院人员在其领域内的法律地位、优惠待遇和便利生效,并应当向中亚学院通知其为此所采取的行动。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修 订

    一、所有中亚学院成员国协商一致时可以修订本协定,这种修订以单独文本形式并作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二、中亚学院成员国拟修订本协定的任何提案应当提交理事会主席。理事会主席应当迅速提交理事会。当修订通过时,中亚学院应当通过官方渠道周知各成员国,除非理事会规定了不同期限,修订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后对所有中亚学院成员国生效。

    第二十四条 解释和争议解决

    一、一旦发生与本协定的解释或者适用有关的任何争议,中亚学院成员国应当尽力通过协商在6个月内予以解决。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不能解决的任何争议应当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应当努力让不代表争议各方的所有理事会成员达成一致意见,解决该争议。

    三、任何签署国或中亚学院成员国不得向中亚学院提起任何法律诉讼。

    第二十五条 签署和保存

    本协定保存人应为中亚学院(以下称保存人)。保存人应当向所有的签署国寄送协定的经核证无误的副本。

    第二十六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

    一、本协定应得到所有已获得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定的CAREC成员国(以下简称签署国)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者核准书应当交存于保存人,保存人应将每份交存及其日期通知其他签署国。

    二、成为CAREC成员国的任何国家都可以成为本协定的签署国。

    第二十七条 生 效

    在包括中亚学院总部所在国在内的3个签署国向保存人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后第2天,本协定即告生效。

    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兹证明。

    本协定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堡签署, 英文正本原件一份,保存于保存人处。



    巴基斯坦共和国政府代表

    塔里克·巴杰瓦(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刘昆(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尔泽别克·科若舍夫(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代表

    沙夫卡特·图雷阿加诺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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