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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 【颁布时间】2017-3-17
    2. 【标题】济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jiningrenda.gov.cn/news.asp?id=2418

    7. 【法规全文】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7年3月1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质量,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议事应当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任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并汇总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请的事项,提出建议,由常委会主任确定。

    第九条 常委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驻会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必要时,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二日前,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送达拟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秘书长请假。常委会工作机构定期通报会议的出席、列席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言应当针对议题,简明扼要,提高议事效率。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文稿,报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三章 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会议的会期、日程,确定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 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听取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讨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对补选的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案和撤职案。

    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和撤销职务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可以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撤职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 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研究处理常委会会议审议中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临时调整的常委会会议议程,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提出暂不付诸表决的建议,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后,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单位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听取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分组审议情况的汇报。认为法规案已比较成熟,可以决定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分歧较大、尚不成熟的,可以提出建议,暂不付诸表决,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提出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听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主席团交办的大会议案和建议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代表大会选出的和由常委会补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意见,并将其印发常委会会议。罢免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拟定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草案或者审议意见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将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报告机关办理。



    第五章 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拟定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拟定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拟定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拟定常委会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有关议案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讨论或者研究确定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章 处理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确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规划、计划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第三十七条 组织常委会委员、代表进行专题视察、执法检查、调研,并将其提出的意见建议交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视察时,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或者吸收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 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的汇报。

    第四十条 讨论、决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会议的方案,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实施。

    第四十一条 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研究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研究人民群众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重大申诉、控告和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四条 讨论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决定是否将该事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五条 组织常委会的外事活动。

    第四十六条 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 处理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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