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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1. 【颁布时间】2017-4-27
    2. 【标题】济宁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jiningrenda.gov.cn/news.asp?id=2442

    7. 【法规全文】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1988年9月23日济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济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4月29日济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3月21日济宁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7年4月27日济宁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贴近全市工作大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真正把党委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形成全面建成小康全面转型振兴的强大动力。

    第三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体现全市人民的意志,自觉接受全市人民的监督。

    第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维护班子团结,并自觉接受监督。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由常委会依法审议、决定:

    (一)全市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二)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项,指导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四)济宁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

    (五)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和年度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八)评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的专项工作;

    (九)联系各级人大代表的事项,人民群众对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申诉、意见;

    (十)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等方面的议案;

    (十一)人事任免事项和撤职案,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二)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三)其他需由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发出会议通知。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出席会议情况,定期公布。

    常委会会议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应当根据会议建议议题,认真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委会副秘书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市政府秘书长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公民旁听会议,依照《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或秘书长请假。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三条 对常委会会议应当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议案和撤职案。

    对人事任免案,依照《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罢免个别省人大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工作机构。议案的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对列入常委会议程的议案,提议案单位、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或者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提出议案的单位负责人、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可以经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主任会议的决定应当向全体会议作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单位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会议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作报告;因特殊情况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由院长、检察长作报告;如果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作报告,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应经院长会议、检察长会议讨论同意。

    常委会的工作,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应当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应在常委会会议闭会一周内,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市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于两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对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必要时进行票决。

    第二十七条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向被测评单位反馈;垂直工作机构的测评结果,书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市委将测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先树优和干部使用重要依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跟踪督查有关问题的整改和工作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垂直管理部门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情况,常委会可以适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询问和质询的具体事项,依照《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责难。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可以提出书面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事先拟定提纲,力求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如果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列席会议人员在不影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的情况下,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发表简要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四条 人事任免案一般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依法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立法审议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进行备案审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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