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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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各功能区域未设置安全隔离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的。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三)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是指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化工产品的经营单位相对集中的交易场所及其附属的储存区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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