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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3-11-7
    2. 【标题】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13年第3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jiujiang.gov.cn/xxgk/zcwj/zfl/201701/t20170103_1668357.htm

    7. 【法规全文】

     

    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

    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


    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

    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钟志生

      2013年11月7日

      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水泥制品,是指以水泥为凝结材料及加钢筋掺入粗、细骨料和辅助材料制作而成的具有一定强度的产品、构件。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湿拌砂浆和包含保温砂浆、防漏砂浆在内的等各种特种砂浆。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供需均衡、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发布。布点方案应按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对总量规模、方位布局、准入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范围。

      企业申请建设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预拌砂浆站,应当符合布点方案,并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时,应当认真查验申报材料中的预拌混凝土布点方案备案批复。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拆迁异地重建或需要改、扩建生产线,不再符合布点方案要求的,应当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申报,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的规定。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因承担工程任务确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给予及时办理。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施工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进行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或者工程建筑面积预缴专项资金。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30日内,凭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予返退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布点方案规定,依照《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九府发〔2006〕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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