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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1. 【颁布时间】2017-6-15
    2. 【标题】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pxspc.gov.cn/content/?2132.html

    7. 【法规全文】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大常委会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2017年6月1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积极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听取基层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精细化,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建立的,参与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组织,是基层群众和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互动平台。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总体要求,组织指导本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备崇尚法治的氛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并具有熟悉法律知识的人才;

    (四)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市与农村、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企业与社会组织等不同地域、行业、领域。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兼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需求。

    第六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及有关方面推荐,或者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层单位组织,授予“萍乡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期限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组织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搞好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完善工作机制,扩大社会影响。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立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并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的立法规划项目库(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本辖区、本单位内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征求意见的地方立法项目,组织调研,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

    (三)对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反映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

    (四)对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五)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六)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课题研究;

    (七)及时收集所在单位或者地区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立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工作台账,并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予以撤销:

    (一)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处罚的;

    (三)主动提出撤销请求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参加立法调研、考察,旁听常委会会议,列席立法工作会议,参加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寄送或者通过专门信息平台发送法律法规(草案)、法规性决定(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

    对于基层立法联系点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说明中予以反映。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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