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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 【颁布时间】2017-6-13
    2. 【标题】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pxspc.gov.cn/content/?2133.html

    7. 【法规全文】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大常委会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6月1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加强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履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收集代表任期内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活动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由其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其中,市直寄选的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档案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开发区寄选的市人大代表的履职档案由开发区人大代表联络处负责管理。

    第三条 归档以下材料:

    (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

    1.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

    2.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的发言情况;

    3.在大会期间单独或领衔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

    1.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情况;

    2.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活动等情况;

    3.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包括学习、视察、调查研究、走访所在选区群众等;

    4.列席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5.为民办实事的情况:包括宣传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等;

    6.联系选举单位、主动接受监督的情况:包括汇报履职情况,征求选举单位对改进代表履职工作的意见,了解需要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反映的建议等;

    7.参加由“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单位、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情况;

    8.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协助“一府两院”推动工作的情况;

    9.其他依法履职的情况。

    第四条 收集归档要求

    (一)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按照“谁组织、谁收集、谁报送”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由各代表团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报送。

    (三)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的情况,由各组织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报送。

    (四)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发区人大联络处组织和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的情况,由各组织单位负责收集报送。

    (五)代表小组或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组织市人大代表活动的情况,由代表小组或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负责收集报送。

    (六)市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参加的“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单位、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情况由代表本人负责报送。

    (七)市人大代表本人收集的与代表履职相关的材料,由代表本人报送。

    第五条 纪律和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发区人大联络处要加强对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规范有序。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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