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李小鹏
2017年5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不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修改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